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揭阳市第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揭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三、我市选出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曾任本市领导的正厅级老同志;
六、出席政协揭阳市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委员;
七、中央、省驻揭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
九、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