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能否向父亲或母亲索要抚养费,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享受的权利上是否相同?近日,惠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非婚生子女小朱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其父需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
小朱的父亲朱某与母亲张某于2008年相识,2011年10月开始同居,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12月,小朱出生。一年多后,朱某与张某解除同居关系,张某将小朱带回老家独自抚养照顾。
2024年4月,小朱将父亲朱某诉至惠来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支付抚养费等共计27.9万元。审理期间,朱某申请进行DNA血缘关系鉴定,经鉴定,其为小朱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朱某应当承担抚养责任,给付小朱抚养费。鉴于小朱自出生之日起,长期随母亲张某生活,而朱某一直未支付过抚养费用,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对小朱请求朱某给付拖欠抚养费的诉求予以支持。因此,根据双方收入经济状况、负担能力、小朱居住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依法酌定朱某应当承担的抚养费为每月670元。
法院遂判决,被告朱某一次性向原告小朱支付拖欠的抚养费9.3万元,并自2024年9月起,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小朱支付抚养费67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