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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除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外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从1%降低到0.7%;
二、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保持0.4%不变;
三、执行时间:2019年8月1日起。
揭阳市医疗保障局 揭阳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9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