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财规〔2022〕2号)
市直有关单位,局各科室及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揭阳市市直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8日
揭阳市市直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我市市直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审核业务(以下简称“财政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保证审核质量,强化监督和管理,压实中介机构审核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财建〔2005〕1065号)、《广东省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审核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我市市直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负责对市直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审核业务,是指受揭阳市财政局委托对市直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经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期,是指当期公开招标确定的合同服务期。
第二章 委托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从事财政审核业务。同时,中介机构内部应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经营状况正常,信誉良好,无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
第七条 造价员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本次计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八条 中介机构依法从事财政审核业务,不受行政区域限制,无特殊情况下,须确保在接到业务通知后能按时到达招标人指定场所。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市实际,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参与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审核的中介机构。
第十条 中标通知书下达后30天内市财政局与中标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核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从事财政审核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管理原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审核报告及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二)职业道德和廉政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恪守客观公正、合法合规、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审核原则;
(三)专业胜任原则:中介机构应具备财政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和规模,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四)争议解决原则:在执行审核业务过程中,对有争议或分歧的问题,应及时向审核中心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五)回避原则:审核人员因近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对项目审核结论产生影响的,应当事先申报,按要求回避;中介机构参与项目的概(预)、结(决)算编制工作的,不得参与该项目相对应的概(预)、结(决)算审核工作。
(六)保守秘密原则: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审核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核报告以外的事项。
第十二条 财政审核业务审核包括“场外审核”和“驻场审核”两种服务方式。“场外审核”是指由中介机构将审核资料带回本单位进行项目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的业务服务。“驻场审核”是指由中介机构派出专业审核人员在审核中心提供的场所进行项目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的业务服务。“驻场审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核中心的有关规定,接受审核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时间要求紧、审核内容特殊、专业性强、大型和技术复杂的重点工程或保密工程的财政审核业务,审核中心可要求“驻场审核”,中介机构有义务派出专业审核人员进行“驻场审核”。
第三章 委托项目审核的要求
第十四条 委托项目审核必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相关规定,本着为政府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依法地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收到项目审核任务后,应制订项目审核工作方案。明确参与财政审核业务的拟派人员、审核原则、审核方法、审核重点以及时间进度等,报审核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在审核过程中,中介机构不得擅自与项目投资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第三方联系,技术交流、现场查勘、对数、会审、答疑等工作须由审核中心统一组织。
未经审核中心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审核项目有关的信息,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审核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的审核力量必须满足审核进度和专业需要,不得擅自调换审核人员,审核人员不能胜任审核工作要求的,中介机构应按审核中心要求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工程预(结)算项目送审资料符合审核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审核中心的要求,在约定的审核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非自身原因不能按规定的时限完成财政审核业务,应及时向审核中心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审核中心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因其他情况确需加快审核进度的,中介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满足进度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预算审核阶段,可对设计方案作出技术经济分析,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核中心负责指导中介机构做好审核工作,及时解决中介机构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文件进行复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审核中心提供的报告模板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将审核过程及结果如实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提交审核报告时一并将原始资料(包括工作底稿)移交审核中心。审核中心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审核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委托审核业务的分配
第二十五条 审核中心确定受理送审项目审核业务后,按照“审核结算不审核预算、审核预算不审核结算”的原则,根据委托审核服务协议约定将委托审核业务分配给中介机构,并向中介机构发出《审核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业务情况,对委托审核业务指定审核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审核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五章 委托中介机构的审核付费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市财政局按合同约定向中介机构支付审核服务费用,中介机构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审核业务服务费以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为准。
第六章 委托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审核中心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审核业务的审核质量、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具体按《揭阳市市直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诉。市财政局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 委托中介机构的奖罚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从事财政审核业务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根据委托审核服务协议约定,取消其协议期内从事财政审核业务资格,并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中介机构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核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或擅自向项目投资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第三方收取费用的;
(二)拒绝接受审核中心管理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构成恶劣影响的;
(四)转包承接的财政审核业务的;
(五)参与同一项目相对应的编制与审核业务的;
(六)出现信用危机、财务危机、生产经营危机甚至破产、倒闭,无法继续履行财政审核业务的;
(七)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财政审核业务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未经审核中心同意,擅自接受项目投资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第三方提供的资料,或发现其他有损审核结果公平公正的事项,将扣减该项目审核服务费的100%,根据委托审核服务协议约定,协议期出现以上情况累计二次将取消其财政审核业务资格。
第三十三条凡是因中介机构原因,差错率超过以下情况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委托任务或项目的,作如下处理:
(一)根据差错率的情况扣除合同审核服务费。市财政局根据差错率(i,差错是指由于中介机构审核人员的主观原因而造成的差错,如错套定额,点错小数点、重项、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高估冒算、因没有到现场核实导致造价失实等。差错率是指中介机构人员主观差错金额与审核中心的最后定案金额对比计算率)的大小作如下处理:
1、工程预算:
(1)3%<i≤5%,扣除审核服务费的20%;
(2)5%<i≤8%,扣除审核服务费的50%;
(3) i>8%,扣除审核服务费的100%。
2、工程竣工结算:
(1) 3%<i≤5%,扣除审核服务费的50%;
(2) 5%<i≤8%,扣除审核服务费的80%;
(3) i>8%,扣除审核服务费的100%;
(二)逾期处理。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财政审核业务,每逾期一天,扣除该项目审核费用的5%,若中介机构逾期10天不能提交初步成果报告的,扣除50%以上审核费用,直至审核费用全部扣除,并可采取相应措施追究中介机构的相应责任。同时审核中心可要求中介机构增加、更换审核人员,必要时将项目交由其他中标中介机构审核。
第三十四条 项目考核质量得分90分以上,奖励该项目审核服务费用的10%;项目质量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扣除该项目审核服务费用的20%;项目质量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扣除该项目审核服务费用的50%。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服务期内累计有两个项目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根据委托审核服务协议约定,取消其参与财政审核业务资格,服务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服务期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服务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审核过程中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商业贿赂或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根据委托审核服务协议约定,取消其参与财政审核业务的资格,服务合同自行终止,并按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