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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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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
来源:市法制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2-06 11:06:5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2010年2月3日揭阳市人民政府以揭府令第12号公布,2015年1月13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4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收取管理工作,规范公路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偿还本市行政区域内修建道路、桥梁的贷款本息向机动车辆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通行费分为按年度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年票)和按次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次票)。

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由揭阳市公路局负责发布通告。

第四条 领有统一机动车牌证的揭阳籍或进入本市的非揭阳、汕头、潮州籍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缴纳通行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行费的收缴工作,不得拒绝市公路部门对通行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揭阳市公路局负责本市通行费的收取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通行费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通行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六条 揭阳籍的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除外)应缴纳年票。年票由市公路局所属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代收。

已缴纳年票的,该年票缴讫凭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七条 非揭阳、汕头、潮州籍机动车辆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收费站点应缴交次票;对经高速公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揭阳、汕头、潮州籍机动车辆,由市公路局委托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高速路出口代收次票。

第八条 对已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代收次票的非揭阳、汕头、潮州籍车辆,在首次经过我市普通公路收费站时,不再重复收费,凭高速公路部门代收费票据给予放行(当天单次有效)。

代收次票票据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 市公路局负责协助高速公路公司处理在代收次票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突发性问题。

第十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收取通行费:

(一)悬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悬挂“警”字号牌和粤“O”号牌的警备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免收取通行费的其他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年票的收取计量分类,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为准,即货车按核定装载质量分类计收;客车按核定载客质量分类计收;卧铺客车按第三类车辆的营运标准计收。鉴于公共汽车主要承担城市公共客运业务,其年票收取标准按同类营运车辆的30%计收。

第十二条 货车类别的年票计收费标准如下: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定编内的单位自用货车按非营运标准计收;

核定载质量为1000kg(含1000kg)以下的轻型蓝牌小货车年票计收标准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机动车行驶证》所定的使用性质进行核定;

(三) 除以上(一)(二)外其它类型货车一律按营运标准计收。

第十三条 客货车的年票计收标准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所定的使用性质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挂车按其《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重质量减半所对应的收费类别收取年票;若其《机动车行驶证》未核定载重质量,则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第四类车收费标准收取年票。

第十五条 新增机动车辆的年票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月份的次月起收取。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需改变通行费原收费标准或停止收取通行费的车辆,由车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发放有关证明,于10日内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一)车辆改装、变更以及过户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买卖、过户的,需重新更换年票缴讫凭证,新证保持其原有效期。

(二)因使用期限届满的报废车辆和因被盗及因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由车主凭有关证明,向车属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车属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市公路局核准后,自次月起退还当年度尚余的年票。

(三)缴纳年票后办理报停的车辆,其年票不予退还。

(四)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由车主持扣押和解封证明,向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查验后,办理停止收取或重新收取年票的手续。已缴纳年票的,从办理有关手续的次月起退还当年度尚余的年票;逾期办理手续且未缴纳年票的,按欠费处理。

(五)揭阳籍的车辆迁出揭阳市的,从迁出之日的次月计退年票。

第十七条 年票缴讫凭证损毁或遗失,车主可以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补发手续;次票凭证遗失不补。

第三章 收费的监督和稽查

第十八条 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市公路局收取通行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第十九条 代收年票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收取次票的公路收费站和代收次票的高速公路站点,应悬挂《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收费单位的名称、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公路局应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做好通行费的收费和管理工作,并定期公布通行费的收取、管理、使用以及贷款偿还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一)市公路交通稽查机构依法对机动车辆缴纳通行费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应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二)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要求核实缴费车辆的资料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各收费站所在地派出所要切实维护辖区内收费站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冲卡逃费、殴打收费人员或稽查人员、使用假牌证、假票据、假凭证和扰乱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注册、转移、变更等登记和核发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对未缴纳年票的,应当告知车主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往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缴纳年票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交通部门在办理营运车辆年度审验等手续时,应当告知车主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往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缴纳年票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路面执法时,发现未缴纳年票的车辆,应当告知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前来处理。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征收稽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年票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时,驾驶人应自觉接受检查。凡依照本规定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年票的机动车辆,稽查人员应及时责令其缴费义务人依照本办法办理补缴年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没有缴纳通行费而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收费站稽查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将车辆拖离缴费通道并责令驾驶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第二十六条 交通执法人员稽查时,应当佩带合法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通行费缴费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如下处理:

(一)对逾期未缴交年票通行费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应及时通知车主限期补缴;对拒不缴交的,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缴。

(二)应当缴纳而未缴纳次票的,由公路部门责令其补缴。

(三)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补缴所欠通行费的,公路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转借、冒用、涂改以及使用伪造次票、高速公路代收费次票或年票缴讫凭证的,除由公路部门予以没收、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伪造通行费收费票据和年票缴讫凭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交通稽查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造成收费设施损坏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通行费。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通行费收取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通行费收费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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