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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法制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1-04 15:49:0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广东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揭阳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工作人员:

(一)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编制内工勤人员;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给付。如因特殊情况,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费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征。计征比例如需调整,应根据保证待遇支付和必要积累的原则,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会同财政局、地税局测算后制订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个人缴费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行政、事业经费或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养老专户。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财政拨款的由财政代扣代缴;属地税机关征收的继续由地税机关征收。

第六条   新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月起计征养老保险费。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清算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对象,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

第八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个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

1997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保人按有关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1997年7月1日后(含本日),参保人凡调换工作单位或中断工作后重新就业,都应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按规定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不计为缴费年限。

第九条   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基本养老金、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补贴按原经费渠道列支,由各单位发放或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第十条  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按《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57号)执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月发放。

储存在个人养老专户中的保险基金(连同利息),在参保人离退休时,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十一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有关单位或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暂停发放养老金。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单位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在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动手续;单位招用人员时,须同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单位变更、注销(撤销)时,须同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批准成立或撤销机关事业单位时,须同时抄送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中断就业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暂不予退还,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再就业的,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跨统筹区域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检查与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并向工作人员公布。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有权对单位的工作人员人数、工资总额、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缴费情况进行稽查。

第十九条  单位及工作人员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和工作人员个人专户的有关情况,监督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条  单位虚报工作人员人数、工资总额的,一经查实,责令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在变更或失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单位、本人或亲属应在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对虚报、匿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必须如数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基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行为,按省纪委、省监察厅《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工作人员对本办法执行有争议的,可向上一级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编外人员)应参加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按企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享受退休待遇。

第二十五条  在离退休人员的现有待遇中,未列入基本养老金及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补贴项目的,仍按原渠道发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1997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揭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揭府〔1997〕5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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