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函〔202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揭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2018年印发的《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印发揭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揭府办函﹝2018﹞26号)同时废止。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
揭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4﹞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期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从考核年度次年春节后开始。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实施源头治理欠薪、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各牵头考核部门对各县(市、区)的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级自查。各县(市、区)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地核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县(市、区)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暗访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地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四)部门评分。各牵头考核部门对所负责的考核事项,综合各县(市、区)自查报告、实地核查、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评议评分,形成本部门评分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考核任务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五)综合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县级自查、实地核查、暗访抽查、部门评分情况,结合市行业主管、政法、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二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低于85分且排在全市最后一名的;
4.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5.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我市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后六名的,当年度县(市、区)考核等级不评为A级;考核得分在全省排名靠后的,县(市、区)考核等级评为C级的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
(四)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政法委,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列入市平安揭阳考评重要内容。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对该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县(市、区)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县(市、区)政府及时组织整改,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镇(街)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