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

揭阳市人民政府

www.jieyang.gov.cn

揭阳市区供用水管理规定
来源:市法制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2-21 11:49:4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区供用水管理规定


(揭阳市人民政府340一二年一月七日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江河流域综合规划或者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六条鼓励研发、采用和推广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科学合理调度,确保供水水源设施的正常运用,保障供水企业所需水量。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力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三章 供水设施建设管理


第九条市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用水或增加用水的,应当服从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其工程项目总投资应当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投资。用水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备齐相关资料到供水企业申请报装,由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用户投资新建、改建户内供水设施前必须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供水;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设施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供水设施是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十五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供水企业应采取措施进行抢修,公安、公路、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和维修供水设施时,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


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书面告知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严禁擅自改装、拆装或者迁移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装或者迁移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中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水企业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或者安装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禁止使用或者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内部供水管道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禁止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十九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检查、维护。结算水表及结算水表之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结算水表之后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城市自建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委托的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启闭供水设施、阀门及消防栓;


(二)占压、掩埋、覆盖供水设施;


(三)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


(四)将非城市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五)在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挖坑取土、堆放物品或者修建建(构)筑物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市政公共消防栓由供水企业按照消防规范负责安装、管理和维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


为保证消防栓的完好,除消防需要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消防单位应在火警后3个工作日内,将失火地点、时间、用水量,报送城市供水企业,以便检查、重封。


第五章 供水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出厂水、管网水等进行水质检测。


供水企业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为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体检。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供水主干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和正常供水水压。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大范围暂停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但供水企业已启动应急措施仍造成停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通知用户,并报告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用户申请用水(包括新装、扩装、改装、更换)直接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按供水企业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签订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和供用水合同书后,由供水企业组织施工。供水工程施工涉及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各种管线等设施的,用户需在供水工程施工前到相关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为保障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接水点到用户水表前(含水表)的工程施工由供水企业统一实施;否则,供水企业一律不予验收和通水。给水表后管道工程安装,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安装。


第二十八条市区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定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逐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推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第二十九条供水企业应当为用户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结算水表,并定期抄录水表读数计算用水量。


第三十条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因供水企业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适用水价。


第三十一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供水企业应当对其安装的结算水表进行管理维护和不定期检查。


结算水表发生计量失准或者停止运行的,供水企业应予以更换,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实际用水量:


(一)结算水表失准的,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认定的误差幅度计算。


(二)结算水表停止运行的,按照上一次抄表计费日起至水表更换日止的用水天数乘以该用户前6个月的日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


第三十二条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在48小时内派员到现场处理并重新安装结算水表;因用户的责任造成结算水表损坏或被盗的,重新安装结算水表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用户对结算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企业提出校表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用户共同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验合格的,用户应当承担校验费并按照结算水表计量的用水量交纳水费;校验不合格的,供水企业应当承担校验费,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用水量,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


第三十三条用户必须按时足额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第三十四条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等用水,应装表计量,按规定缴费。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禁止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


市区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市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盗水或者非法用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二)采取私装、改装、倒装、损毁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等手段取水;


(三)采取伪造、拆除、开启结算水表上的封印等手段取水;


(四)非消防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


(五)擅自转供城市供水;


(六)擅自更改用水性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非法取水行为。


第三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配备用水安全检查人员,并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水安全检查人员执行用水安全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三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蓄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由管理单位向业主公示检验结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和统一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清洗、消毒或者暂停使用。


第七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饮用水源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措施,并报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可能受影响的水源及生活饮用水水质实施监测。


第四十条因发生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水时,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供水管制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逾期不缴水费者,按约定缴交违约金,逾期1个月不缴交者,由供水企业发出催缴通知书,发出通知书1个月内仍不缴交者,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停止供水。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实施盗水或者非法用水行为的,由供水企业责令改正,按其用水类别和用水量补收水费,有非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所得3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标的总额的3%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经处罚仍不改正的,按前款规定停止供水。


第四十四条供水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供水管网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或间断供水的,处2000元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对供水设施不做定期检查、维护,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发生供水事故的,处3000元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供水,不及时抢修的,处5000元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城市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经营以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形式;


(三)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以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形式;


(四)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16止。

相关附件:
相关阅读
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_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