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规〔2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揭阳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6日
揭阳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
(过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27号)和《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印发〈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金监〔2019〕58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帮助中小微企业维护银行信用并及时获得银行转贷、续贷支持,市政府设立揭阳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为规范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转贷资金是指为揭阳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导向和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转贷资金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房地产贷款、消费类贷款、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揭阳市域外的项目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转贷资金总规模5000万元,首期资金规模1000万元,由市级财政出资。后续根据运营情况确需增加出资的,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一定比例逐步落实。
第四条转贷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作、严控风险、循环高效”的原则。
第三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成立揭阳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金委)。资金委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揭阳市中心支行、揭阳银保监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资金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
第六条资金委、资金委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的职责:
(一)资金委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原则,落实资金来源,指导和监督转贷资金运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资金运行情况报告。
(二)资金委成员单位职责。
1.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与运营主体签订转贷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不定期对转贷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和督导。定期对转贷资金开展绩效自评,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加强转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转贷资金专款专用。督促运营主体规范开展转贷资金运营管理工作。协调银行机构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2.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筹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有关单位对转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运营结束后,收回运营资金及效益。
3.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开通绿色快捷通道,加快抵押登记查询,优化转贷资金支持企业融资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流程,确保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物的抵押注销和抵押登记手续。
4.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开通绿色快捷通道,加快质押登记查询,优化转贷资金支持企业融资涉及的质押登记流程,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物的质押注销和质押登记手续。
5. 人民银行揭阳市中心支行:负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货币信贷政策要求,引导银行机构参与改进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抓好金融风险防控,维护金融稳定,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6. 揭阳银保监分局:负责支持各合作银行开展转贷业务,督促转贷业务稳健有序运行。鼓励银行机构按照银保监会相关政策适度放宽对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
如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上述单位的职能进行调整的,则相关事务由调整后相应单位承接办理。
(三)资金委办公室承担资金委日常工作,负责与转贷资金运营主体、合作银行及其他合作机构的沟通对接,对转贷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资金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委托我市1家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作为转贷资金运营主体,负责转贷资金的日常运行、宣传推广和管理工作,制定配套的转贷业务产品方案,与合作银行签订有关转贷资金运行协议,开立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必要时对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进行调查、资金划拨与跟踪等工作。
第四章 扶持对象
第七条转贷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揭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面临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其中:
1. 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和纳税。
2. 具有企业性质的涉农组织机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资金委审核同意,也可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二)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情形,无参与高利贷活动,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产品,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贷款(经营性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经营性贷款)条件和标准,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
(五)符合转贷资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贷款条件,取得合作银行出具的《揭阳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银行承诺书》(附件2)。
第五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义务
第八条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成立或者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
(二)同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与转贷资金运营主体签订合作协议,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四)愿意为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转贷资金的责任。
第九条合作银行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转贷业务操作规程,确保转贷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工作,加大对转贷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积极支持转贷企业使用转贷资金,不得通过设置条件、降低评级来限制企业申请使用转贷资金,不将企业申请使用转贷资金情况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
(五)建立需求企业预警机制,在同意续贷后至资金划拨前,若发现借款企业发生重大风险情况(如借款企业涉及诉讼、法院查封账户等),及时报告转贷资金运营主体和资金委办公室。
(六)指定专人负责转贷资金管理工作,定期向资金委办公室报送转贷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章 运营主体及义务
第十条 资金委依法委托我市1家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作为转贷资金运营主体。前期由运营主体在1家合作银行开立转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后视转贷资金业务开展情况,增设转贷资金账户和调整运营主体,具体由资金委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运营主体的职责:
(一)负责转贷资金的日常运行、宣传推广和管理工作并控制运营风险。
(二)制定配套的转贷业务产品方案,并报资金委办公室备案,自觉接受资金委办公室和有关单位的监督监测。
(三)与合作银行就本办法的合作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并与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签订相应合同。开立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必要时对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进行调查、资金划拨与跟踪等工作。
(四)严格履行流程审批和复核授信,认真审查相关法律合同文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五)建立转贷资金需求企业预警机制,对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的申请企业负面信息,及时通知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担保费用及担保责任:
每笔转贷资金由运营主体提供一般保证担保,转贷资金100万元(含)以内的,担保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转贷资金10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担保责任限额为20万元;转贷资金300万元至600万元(含)的,担保责任限额为30万元;转贷资金6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担保责任限额为50万元;转贷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责任限额为70万元。运营主体对应收取担保费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700元。担保费由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中小微企业承担。在担保期限内,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发生台风、冰雹、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银行无法正常发放贷款的,运营主体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章 资金额度及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为确保资金安全,转贷资金运营主体设立转贷资金专用账户运作,实行封闭管理。单家企业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单笔超过1000万元或申请企业在同一时点(天)、同一银行申请转贷资金合计超过1000万元、同一年度在同一银行办理转贷资金服务累计超过2次,须报资金委办公室审批。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一般不超过14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不能完成续贷手续的,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资金无条件退回转贷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应支付使用费。为充分提高转贷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转贷资金使用7个自然日内(含7个自然日)的,按使用资金最近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至天,一年按365天计算);特殊情况下,使用超过7个自然日的,自第8个自然日起,按使用资金最近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50个基点计算(计算至天,一年按365天计算)。合作银行必须落实企业在放款当天,将应支付的转贷资金使用费全部划转到运营主体开立的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后,方可发放续贷资金。
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时间自转贷资金从专用账户划出之日起计,至相应还款资金回收到专用账户之日止的日历天数。转贷资金使用时间最短为一天,资金的使用、续贷、还款流程在一天内完成的,按一天收取资金使用费。
第十五条转贷资金管理费用。运营主体按年收取转贷资金委托管理费用,用于转贷资金日常运营工作的人力成本、交通等相关经费开支。管理费用为转贷资金累计发生金额的0.1%,且每年不高于25万元,以后逐年视业务发展情况,由资金委研究作出必要调整;由运营主体于次年1月底前按照上年度累计发生金额核算,经资金委办公室同意后从转贷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和收取的资金使用费、违约金中支付。如出现不足,转贷资金管理费用仅按照转贷资金账户上年度累计产生的利息和收取的资金使用费、违约金,在扣除税费、审计费等费用后结余的资金中进行收取。
第十六条风险准备金。转贷资金的资金服务费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在扣除税费、审计费、管理费用后,结余部分于每年1月末转作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回补转贷资金在开展转贷业务中发生的本金损失。
第十七条转贷资金供不应求时,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在同一时间内不超过转贷资金总规模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对企业实施转贷扶持:
(一)先到先得,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定。
(二)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未申请的优先于申请过的原则办理。
(三)申请企业贷款先到期的优先安排。
(四)市重点扶持企业优先享受转贷资金扶持。
第八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按照合作银行续贷相关要求,应提前在贷款到期30天前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并按合作银行和运营主体的要求提交《揭阳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申请表》(附件1)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申请转贷资金的,出具签字盖章的《揭阳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银行承诺书》(附件2),并附申请企业相关材料。申请企业同时授权合作银行办理将对应所使用转贷资金本金和资金服务费的款项划回转贷资金专用账户的手续。
第二十条复核。转贷资金运营主体负责对企业申请要求和合作银行意见进行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转贷金额并签署意见。手续齐备后,通知合作银行办理转贷业务。
第二十一条划拨。转贷资金运营主体通过复核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通知合作银行并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程序。
第二十二条收回。合作银行收到相应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并负责将企业申请转贷资金和落实企业将应支付的费用一并转回至运营主体开立的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
第二十三条资料归档。转贷资金收回后,运营主体将资金的申请、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九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转贷资金运营主体定期统计业务数据,并在每季度首月15号前汇总上季度转贷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据,向资金委办公室汇报。资金委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向资金委报告转贷资金运营情况。转贷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资金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转贷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转贷资金运营主体应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核算转贷资金及收益。规范资金运营和管理费用列支,不得从转贷资金收益科目中直接坐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建立定期审计机制。每年由市审计局对转贷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转贷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
(一)当合作银行收到用于还贷的转贷资金第6个工作日仍未退回的,转贷资金运营主体原则上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预警。
(二)因特殊情况导致转贷资金使用期限超过7个工作日的,合作银行须在收到转贷资金7个工作日内(含7个工作日)向转贷资金运营主体出具超期原因的书面说明,并提出延长归还时间申请。转贷资金运营主体在收到书面说明和申请后当天将相关情况报资金委办公室,并根据资金委办公室反馈意见办理延期或进行后续跟踪处理。
(三)当转贷资金发生损失时,启动损失资金合作银行业务叫停机制,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
第二十八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使用转贷资金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缴转贷资金,并将其纳入市转贷资金企业黑名单并通报市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相关不良记录录入市征信中心征信系统,不再列为扶持对象,不受理其转贷资金使用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提请银行监管部门处理等措施:
1. 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变相调节、倒卖转贷资金使用指标的。
2. 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申请审查把关不严、与企业合谋骗取使用转贷资金、挪用企业申请的转贷资金作其他用途、违反规定操作程序致使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
(三)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企业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对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转贷资金未按规定时限(最长14个工作日)完成转贷并转回资金账户的,合作银行需根据本办法、实施细则、合作银行与运营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无条件足额偿还转贷资金。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相关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资金委取消与该银行的合作关系。
(四)对资金委办公室及转贷资金运营主体相关人员在转贷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内,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发生台风、冰雹、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银行无法正常发放贷款的,银行不承担无条件偿还责任。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条在转贷资金运营期间,资金委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市政府申请停止转贷资金运营,经批准后,做好相关清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申请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辆和设备抵押事项时,自然资源、公安和市场监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具体解释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17日止。
附件:1. 揭阳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申请表
2. 揭阳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银行承诺书
附件1
揭阳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申请表
编号:
注:1、本表一式伍份,申请人一份、转贷资金运营主体、贷款银行各贰份。
2、编号由银行填写,格式为“银行中文简称+年份+月份+四位序号”,例如,“中国银行
2015110001”
附件2
揭阳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
(过桥)资金银行承诺书
编号:
运营主体(名称):
我行于 年 月 日向 (以下
称该企业)发放了1笔金额为 万元(币种: )的贷款,将于 年 月 日到期。现该企业提出揭阳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使用申请,经我行及相关上级行审核,该企业符合我行续贷条件,我行特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1、我行予以该企业续贷,续贷额度 万元(币种: )。我行在扣划转贷资金后,我行确保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续贷放款并确保将续贷资金划入到运营主体(名称)开设的转贷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内,以足额偿还转贷资金;否则,我行立即、自愿承担该企业占用转贷资金及企业应付的资金使用费用的清偿责任。我行确保转贷资金不会损失,我行会立即、无条件、足额及时偿还,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直到我行还清为止。
我行代为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后,上述债权及其相关从权利全部转归为我行,由我行向该企业追偿。
2、我行承诺在发放续贷资金前,落实该企业将应支付转贷资金使用费全部划转到运营主体(名称)开设的转贷资金专用账户。
3、我行承诺遵守《揭阳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与运营主体(名称)签署的《揭阳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合作协议》,严格履行相关义务。
本承诺书自我行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我行承诺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特此承诺!
备注:编号由银行填写,格式为“银行中文简称+年份+月份+四位序号”,例如:“中国银行2015110001” 。
承诺人: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