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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法制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26 16:32:4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以揭府〔2016〕20号文公布了《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规定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含义,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轮候、配租、使用、退出和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含义是什么?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租(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通过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出租收入;

    (六)按国家规定发行的企业专项债券;

    (七)社会捐赠;

    (八)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的其他资金。

     三、我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哪些?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本地工作或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3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5、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环卫工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二)新就业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2、具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

     3、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6、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稳定就业5年以上,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

    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大中专院校等单位引进的人才,经市组织、人社等部门确定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户型面积有什么规定?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和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鼓励各地积极发展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六、对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有何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计和施工,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做到环保、节约、实用、安全、舒适。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定价方式有哪些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80%的比例分类确定。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租金价格标准每2年公布一次。

   八、承租人的哪些行为将被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承租人什么情况下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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