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8年12月18日市政府以揭府令第71号公布的,该《办法》对规范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该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2月5日废止,《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也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弥补管理制度上的缺失,满足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适应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到简证便民,更好地规范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解读如下:
一、《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中第三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以特定区域、路段为单位,申请批量设置的户外广告,以该批量的总面积计算设置面积。
(二)规定了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和编制程序。《办法》第二章明确专项规划和设置规范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明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明确专项规划需划分户外广告集中展示区、一般控制区、严格控制区和禁止设置区的空间布局及分类控制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通过与户外广告规划的结合,为揭阳市户外广告的设置提供了合理规范的总体规划,同时也为户外广告设置提供了指导性依据,保障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并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通用设置要求。
(三)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禁设情形及电子显示装置的要求。第八条规定的禁设情况包括(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但设置招牌除外;(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四)利用城市立交桥、危房、违章建筑的;(五)危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六)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凌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枢纽已设置的招牌除外;(七)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区域;(八)妨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九)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其他情形。
同时,《办法》第九条对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等新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了专门规范,必须符合:(一)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二)禁止在朝向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三)不得在每日24:00至次日6:00开启。
(四)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申请事项及审批部门。一是明确以下两种情形需向县(市、区)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设置人应当向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2.举办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或者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悬挂、张贴广告的,设置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此外,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该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按照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的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二是根据“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规定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部门。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减化了办理许可证的材料要求,做到简证便民。
(五)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维护监管责任人及责任要求。新增第二十四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招牌设置人是招牌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第二十五条对大型户外广告责任人规定了安全维护要求,包括建立台账、组织重点隐患安全排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安全检测等,进一步细化了《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一般户外广告和招牌也提出了相应的安全维护要求。
(六)增加维护和监管过程中主管部门需建立的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并参考各地通行做法,在第四章增加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信息互通机制、双随机抽查机制、镇街巡查机制及信用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体系,有利于加大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维护监管力度
(七)修改违法行为、处罚幅度等法律责任内容。依据《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对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幅度做出调整,与《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八)修改执法主任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以及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改革政策文件要求,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规定与国家相关法规及本市机构改革方案一致。
二、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解读方案
《办法》正式施行以后1年内,有关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围绕《办法》的主要内容,突出重点开展解读,为《办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为做好解读有关工作,各部门要依照《办法》规定相关要求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政务微信、微博,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解读。
(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和维护监管等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公众投诉举报。在部门网站、政务微信、微博等对《办法》进行解读。
(三)财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办法》解读工作的经费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办法》的解读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