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函〔2022〕126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3日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工作要求,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提升我市总体水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对偷排生产废水的排污单位予以精准打击,提高执法效率,倒逼排污单位自觉守法,有效遏制工业污染源头,助力推进练江青洋山桥、龙江隆溪大道桥、榕江龟山塔、龙石、地都五个国考断面达标攻坚。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受理,统一奖励。有奖举报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受理,并根据举报情节分级交办,举报查实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人发放奖励金。
(二)一案一奖,权责对等。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举报人应准确指出环境违法主体,提供该主体的详细地址(电子地图定位)、具体的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同时留下有效手机号码作为举报人唯一的联系方式。
(三)严格保密,实名领取。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相关信息。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的手机号码到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拨号认证,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账号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四、举报范围
有奖举报的范围为揭阳市境内全流域,包括榕江南河、榕江北河和榕江二级支流枫江流域、练江、龙江流域。
五、情形及奖励标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出现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适用有奖举报情形:
1.采取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2.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排放水污染物的;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4.环境违法主体被举报查处后,已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结案的,该环境违法主体再次实施上述3类情形的环境违法行为时,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
(二)对本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情况的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1.对符合情形第1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暗管的具体位置或者逃避监管的具体方式,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或现场协助执法人员取证,经核实达到立案查处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案件达到入刑移送标准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2.对符合情形第2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具体情形、具体时间,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或现场协助执法人员取证,经核实达到立案查处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案件达到入刑移送标准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3.对符合情形第3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实达到立案查处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案件达到入刑移送标准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1.举报对象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未提供违法主体详细地址的,或未明确指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价值线索,仅反映排污现象或环境污染现象的;
2.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且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3.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发现的或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实或查处的;
4.本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镇、村环保相关工作人员举报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六、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或微信等方式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电话:18823563312;微信号:JY_youjiangjubao123。
七、经费保障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生态环境局在预算办案经费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按调整预算规定报市政府审批。资金使用和管理要规范执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受理查处。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对举报内容和信息按不同环境违法主体分别进行登记受理,开展初步甄别,并在15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内容是否属奖励范畴。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照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工作,案件办理达到涉刑、涉行政拘留标准,并移送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后,实施奖励。
(二)保密纪律。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核发、资料存档等过程中,严禁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得向被举报方透露任何与举报线索有关的内容,也不得公开议论举报内容有关事宜;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必须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三)责任追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2.在奖金核发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3.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九、专业术语释义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本方案有关条款情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有奖举报受理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至2023年12月23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