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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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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24〕1号)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1 17:18:4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广东汕湛高速公路东段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MA4W0KX40B

  法定代表人:柳丽君

  地址: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河浦大道308号滨海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监督科联合普宁分局、揭西分局,依法对你单位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普侨连接线揭西县钱坑镇至普宁市里湖镇段跨榕江南河桥梁主体工程已完成建设,尚未通车,桥梁位于榕江乌石拦河坝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约800米处,根据《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揭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9〕189号)规定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存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2024〕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1月16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要求不予处罚,并提出如下陈述申辩理由:

  一、普侨连接线(含榕江大桥)是应揭阳市人民政府要求而纳入汕湛高速汕头至揭西段项目,选线选址以及征拆协调和补偿等工作由普宁市、揭西县两地政府按属地原则分头负责,施工完成后交由属地人民政府管理。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建设汕头至揭西高速公路钱坑出口至普侨区连接线的函》(揭府办函〔2009〕32号)要求将钱坑出口至普侨区连接线纳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项目的选址选线及工可等均非你单位作出的,你单位也不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二、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工程项目包括普侨连接线取得了环境影响报告正式批复和项目核准批复,你单位对此没有过错。广东省环境保护厅《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0〕279号)要求“鉴于公路跨越榕江南河II类水体,水环境问题较敏感应注意做好相关水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不得在II类水体集雨范围内......施工期各类污水严禁直接排入II类水体”,你单位接手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工程后,在对普侨连接线(含榕江大桥)的施工在环评方面是有主管部门批复的,至于为何当时环评文件中将公路跨越的榕江南河定位为II类水体并不是你单位的责任。

  三、普侨连接线榕江大桥建设期间已严格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没有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事实。

  四、行政处罚不当。1、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普侨连接线榕江大桥即使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违法行为,也已经超过行政处罚的时效。2、即使普侨连接线榕江大桥确实存在跨越水源保护区的情况,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有关规定,也应不予处罚。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第十五条第一款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第二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等有关条款规定,结合你单位在普侨连接线建设中不存在过错以及该项目的积极推进和立即提升路面排水设施的实际情况,也不应当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五、普侨连接线榕江大桥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通车将充分发挥公共利益。

  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认为:

  一、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建设汕头至揭西高速公路钱坑出口至普侨区连接线的函》(揭府办函〔2009〕32号),提出将钱坑出口至普侨区连接线纳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函中并未对连接线路线走向提出具体要求,亦未要求连接线路线需穿越榕江乌石拦河坝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本案中,已查明穿越榕江乌石拦河坝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涉案桥梁施工图纸由你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供给承接你单位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且涉案桥梁的实际建设位置与施工图纸位置一致。

  二、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榕江南河陆丰凤凰山至揭阳侨中为Ⅱ类水环境功能区,水体类别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分属两个不同概念,你单位存在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与环评批复文件中的水体类别并无关联。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该条款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涉案桥梁既与供水设施无关,也与保护水源无关,你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该桥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与本案的行政处罚并无关联。

  四、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你单位称“2020年1月启动桥梁建设,2023年桥梁主体结构完成,至2023年10月桥梁建设基本结束,仅剩余撤场收尾工作”,可见,你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桥梁的环境违法行为具有继续状态,且建设桥梁的行为持续至2023年10月,我局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因此,该环境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起算时间为2023年10月,仍在“二年”追责期限内,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并未超过追责期限。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据此规定,只要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就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从你单位开始建设涉案桥梁起至该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查处期间,你单位从未主动停止桥梁建设、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同时,该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中所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形(该《目录》备注“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依法可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也不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道歉承诺从轻制度(《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一)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你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你单位也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情形。

  五、涉及公共利益并非环境违法行为不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且你单位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本案的罚款行政处罚将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害,因此,对于你单位提出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而免于处罚的观点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认定你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以及不予处罚的要求,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你单位于2024年1月29日向我局提交《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补充提交相关证据的申请》,并于2月4日提交了《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普宁东与普侨两条连接线剩余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要求我局将处罚对象变更为施工单位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我局经调查核实,查明涉案桥梁的施工图纸是由你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供给施工单位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且涉案桥梁的实际建设位置与施工图纸位置一致,因此,对于你单位口头提出的将处罚对象变更为施工单位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二十一项§2.21裁量标准“区域类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整改情况: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的行政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该桥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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