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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24〕2号)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5 17:50:5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广东恒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76D5TXQ

  法定代表人:黄树平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龙石村龙石新村二等927号

  2024年3月22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会同揭东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立宸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锅炉废气排放口有废气对外排放,广东省揭阳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后续调查发现,该公司锅炉供热系统项目(含锅炉及锅炉废气处理设施)由你单位承包后独立运营。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揭阳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 气 字(2024)第JD240301号),该报告显示上述锅炉排放口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排放限值17.6倍、3.4倍、34.0倍,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 气 字(2024)第JD240301号)、锅炉蒸汽供给协议、蒸汽供应记录表、锅炉运维台账、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送货单、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2024〕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四项§3.4.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超标因子数目:3个以上,5%;排污情况: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8%;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一般期间,0%;超标情况:超标20倍以上或超量80%以上,2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的规定(裁量百分值总和44%),计算罚款金额=44%×100万=44万元。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4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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