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和程序
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
五、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有哪些
本办法明确了各类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单位或者个人捐资、认建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养护工作;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负责;
(五)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六)沿街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
(七)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养护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主体。
六、违反《办法》规定如何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的公告,在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行使本办法规定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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