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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解读材料(三)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6-18 10:23:21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七、社会群众参与绿化的规定

  《办法》第五条将义务植树与认种认养等形式相结合,规定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工作。

  八、禁止的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有哪些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果实,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坟;

  (七)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

  (八)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九、实施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如何处理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组织者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按照设施造价的 2 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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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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